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院教师的科研能力,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使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我院教师科研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其结果可作为教师聘任、晋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统计,统计范围包括:学术论著,科研项目及成果,技术转让以及其它科研成果等。
第二条 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职 称 |
工作量(分/年) |
教授 |
80 |
副教授 |
60 |
博士 |
40 |
中级职称教师 |
20 |
助教及以下 |
10 |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科技成果奖
凡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的配套奖,按下列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800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400分。
市、厅(局)级(含长江大学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奖:200分;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国家和省部级获奖项目,学院排在第二及以后的,分别参照上述标准的50%计,只个人获奖的不计算工作量。
2、国家专利
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30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分;相同内容同时获得第二国专利的,视同新的专利计算工作量。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学院排在第二及以后的,分别参照上述标准的50%计,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不计算工作量。
3、学术论著奖(含教材类)
凡第一作者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150分;
凡第一作者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名义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40分;在一般期刊(须同时具有CN和ISSN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分。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每万字5分;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含译著、教材),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工作量。
4、科研项目
凡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正式立项的国家级项目80分/项;正式立项的省(部)级项目40分/项;市、厅(局)级(含长江大学)项目20分/项。以上立项项目批准单位不拨付科研经费的按50%计算工作量。以个人名义立项和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纵向科研经费到帐每10万元计40分,横向项目到帐经费减半计算工作量。
5、学术活动
组织召开全国性学术会议的300分/次;全省性的200分/次;市、厅(局)级(含长江大学)100分/次;学院内的50分/次。经学院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报告会30分/次。学术活动仅对单位计算工作量。
第四条 考核周期
年度科研考核于每年12月份进行,工作量计算从考核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年度科研工作量超出部分,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跨考核周期使用。
第五条 若干说明
1、两人或多人合作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按各人实际贡献分配。项目组中的院外人员不参与分配;对于我院柔性聘用的、不列入学院岗位考核的人员,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参与科研工作量的分配。
2、学术论文计分只计算第一作者工作量。
3、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各自工作量;如有异议,由著作第一负责人自主分配。若著作第一负责人为院外人员。按本院人员实际撰写字数计算。
4、同一内容的项目或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年度起开始执行,由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